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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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5)云税二字第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5-09-23
(85)云税二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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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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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以及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中对外国商人和外国边民征收产品税、营业税时是否随同征收城建税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时,应同时征收城建税。但由于集市上的税源零星、分散,为便于各地执行,在集市上征收的城建税税额在五角以下的暂免征收。
二、我省边民互市和经营小额贸易中对外国商人和外国边民征收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是否同时征收城建税,由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
以上规定从198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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