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643号〔201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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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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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信商贸函〔2010〕2370号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八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2510号)转发给你局,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八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信商贸函〔2010〕2510号 省国税局: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七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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