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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市税二字[1985]4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5-06-28
市税二字[1985]4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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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159号《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85)财税字第159号
    
    铁道部、中央总金库、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和铁道部提供的资料,经研究,对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作如下特案规定:
     一、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按照我部(85)财政字第23号文件规定,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四、本特案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各点,请按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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