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对与农产品相关企业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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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10〕260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函〔201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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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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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在我省前期开展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有的棉花购销企业、服装生产和批发企业生产经营明显不正常,棉花购销企业短时间内开票后纷纷注销,服装批发企业开业时间不长且亏损经营但销售额极大,服装生产企业部分已于近几个月注销但与批发销售企业具有相同的上下游企业,存在3个环节团伙链条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有的“生产企业”不具备生产出口货物的能力,却在很短的时间内向本省及广东、厦门等地的外贸企业大量开具木制品、皮革、服装等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的出口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防范虚开发票以及偷、骗税问题的发生,省局决定对与农产品相关企业进行全面评估、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1.2009年以来开业的从事农产品购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购销、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2010年以来发生有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以农业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是指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或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并以此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含自营或委托出口和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以进口农业产品(含一般贸易进口和进料加工进口)为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
二、整治内容
在开展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规模以及生产、存放的产品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和重点评估。
第一,对于2009年以来开业的从事农产品购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购销、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根据发票流向查找各环节之间关联关系,核查企业专用发票开具内容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内容与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购销不一致现象;存在委托加工的,通过货物、资金流向核查委托加工业务真实性。
2.根据货物流向核查交易是否真实。一是核查货物的购进、入库、出库、销售、运输情况,相关手续和凭证是否完备;二是棉花购销企业和服装批发企业是否有相匹配的仓储场地,服装生产企业销售规模、产品名称与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人员、能耗情况是否匹配。
3.根据资金流向核查交易是否真实。通过检查企业资金收支情况、往来账务处理情况和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判断企业资金流向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资金往来相符。对大量现金交易、个人账户交易、异常往来账务处理应高度重视。
第二,对于2010年以来发生有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的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和工人数量等所反映出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2.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的投入产出比、收购的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月产量和销售量等指标是否正常。
3.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对存在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挂帐较多、委托付款以及资金结算异常等情况的企业,要查明原因。
4.对收购数量或收购价格异常、开票量异常、收购资金异常、销售额变动异常的企业要重点核查其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帐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增收购发票金额等行为。
5.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材料委托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本地的要实地核查,受托方在外地的要发函调查。
三、工作要求及处理方法
(一)工作要求
1.统筹开展检查评估。对于两类整治企业,各地要认真组织筛选疑点企业名单,若有同时发生两类业务的,要综合分析确定整治内容,合并组织开展检查、评估。
2.讲究核查方式方法。与以住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进行虚开相比,在农产品的购销、加工和批发销售等环节,链条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更为隐蔽,且从单个环节难以发现。各地核查中要贯彻链条式管理思路,紧紧围绕“票”、“货”、“款”形成的链条开展核查,综合判断发票、货物、资金流向是否一致。
3.坚持实行查管互动。各省辖市局稽查局要对省局今年已经列入全省统一整治重点名单的出口及供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各省辖市局出口退税部门要对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函调系统等系统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筛选有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免)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省辖市局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检查;经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其他出口及供货企业可先要求企业进行自查;企业自查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局统一组织进行检查,各省辖市局负责复查验收。
(三)处理方法
1.实地核查、调查和重点评估中,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实地核查、调查和重点评估中,发现供、产、销情况异常而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暂缓办理其“免、抵、退”税。对自身无生产能力,只从事委托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70号)等文件规定,一律不得办理“免、抵、退”税。
(三)反馈方式
在2010年12月10日前,各省辖市局要将综合检查评估情况及工作成效上报省局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并将2009年以来开业的从事农产品购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购销、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评估情况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将2010年以来发生有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的清查检查情况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0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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