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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10〕218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10〕2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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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1051号)收悉。鉴于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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