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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10〕221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10〕2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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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审核企业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数据的基础上,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筛选确定两个年度应该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于8月20日前报市局国际处。
二、应对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100%进行审核。应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20日内提供其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审核后,对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资料应退还企业。应做好接收和退还企业资料的签收工作。
三、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核企业同期资料的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详细;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情况应分年度填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统计表》(见附件)。
四、应于10月20日前将同期资料检查情况分年度填写《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汇总后形成一个分析报告,以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统计表》,一并报市局国际处。

20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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