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1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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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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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审核企业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数据的基础上,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筛选确定两个年度应该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于8月20日前报市局国际处。 二、应对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100%进行审核。应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20日内提供其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审核后,对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资料应退还企业。应做好接收和退还企业资料的签收工作。 三、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核企业同期资料的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详细;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情况应分年度填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统计表》(见附件)。 四、应于10月20日前将同期资料检查情况分年度填写《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汇总后形成一个分析报告,以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统计表》,一并报市局国际处。 2010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