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10〕165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发〔2010〕1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06
 
字体: 【】 【】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是一项涉及业务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局要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国际业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定期沟通情况、研究政策,及时解决涉税问题,形成服务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掌握信息
认真落实总局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境外投资企业基础信息。各局要结合辖区内“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咨询会,走访企业、主管部门等多种形式,开展“走出去”企业的调查研究,搜集相关的外部信息。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了解“走出去”企业税务登记、境外所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收抵免、境外投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基本情况,建立境外投资企业基础信息档案,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各局应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国际处。(内容包括: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税收服务与管理情况、执行中的问题和解决建议。并填写附表一、附表二)
附件:境外投资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2010年8月6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