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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冀财税[2010]4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冀财税[2010]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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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
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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