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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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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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
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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