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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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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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
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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