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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青地税发〔2010〕99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地税发〔2010〕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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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0〕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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