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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如下:
 
吉国税函〔2010〕1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1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市、州、县(市)项目部要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市、州、县(市)项目部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和地税部门的协调沟通,全面、准确把握总机构不在本地但在当地设立的项目部情况及其实现的经营收入,避免漏征漏管,保证企业所得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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