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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如下:
 
新财非税〔2010〕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01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0]17号)规定,现就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0]17号)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于2010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新旧票据使用过渡期定为2010年8 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已经领用的收款收据可以继续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过渡期内尽早做好收款收据的清理、登记和核销工作。对尚未使用、已经使用的收款收据,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分别登记造册,填写《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到相应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规范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0]17号)规定范围和要求填开、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要按照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票面信息内容,按规定加印收款单位财务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有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拆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县级以上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备案。

三、关于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其他要求

1、在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一步完善、我厅另行通知之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补助收入”时,可以对拨款部门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经证实为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交办,课题费系财政拨款的课题收入,可以使用往来票据。

3、各地、县财政部门若存在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暂收、代收、往来(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等项目)费用,并将相关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支出时办理退付手续现象的,接此通知后,应在2011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改为要求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结算上述收入。相关收入原则上不应纳入非税收入范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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