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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如下:
 
吉国税函〔2010〕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9年度已经执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设备投资额计算口径和《通知》不一致的,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通知并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的口径调整2009年度纳税申报,涉及补(退)企业所得税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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