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1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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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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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开展对所辖上市企业的情况摸底,掌握企业名单,按照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调查和税款追征工作。 二、对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上市公司的税款追缴及处理结果各局应于2010年6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各局应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将此项工作的情况总结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总结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调查方法和措施;所辖上市企业的基本情况(户数、上市情况);调查结果(扣缴登记、资料报送、账务档案建立、08、09年度派息情况、税款扣缴情况);问题和建议。 2010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