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印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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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地税法[2010]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法[201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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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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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规范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办复议案件办理处。
二O一O年五月十九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随着近年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深入,本市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明显增多,案件办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规范明确的问题。为了规范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的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
二、关于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申请人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机关拒绝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定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或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关于不提交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问题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市保密局、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并请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提交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可以准许被申请人不提交该政府信息。
四、关于由被申请人所属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管理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适用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关于合并审理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就相同或相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行政行为的;
(二)同一行政机关就相同或相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若干申请人分别作出行政行为的;
(三)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就若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行政行为的。
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仍然需要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处理问题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答复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
(二)申请人一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或者更正。
七、关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对被申请人原不公开或者不更正政府信息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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