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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2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财税〔2010〕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财税〔2010〕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P020100622622200129162.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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