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京财税[2010]10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6-13
京财税[2010]10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13
 
字体: 【】 【】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京财税[2010]102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境内单位和个人承揽国际运输劳务后,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