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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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10〕1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6-12
吉地税发〔201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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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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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省局将在下半年对申报情况进行剖析。
二、加强对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对收入较高的或能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要按税法规定据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开展对拍卖行业调查摸底工作,主动掌握本地区拍卖行业的机构数量、拍卖额度等情况,从中了解掌握个人拍卖的相关信息。
四、加强高收入行业分布情况的了解和掌控,切实搞清高收入行业人员主要收入来源,认真开展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评估及专项检查。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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