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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津国税发 〔2010〕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6-11
津国税发 〔2010〕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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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市财政局征收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我市集中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至2011年度供热期起,我市供热企业向用户供热收取采暖费时,停止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一律使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供或批准印制的发票。

    二、市财政局征收局负责对供热企业未使用的“收据”进行清缴。

    供热企业应及时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目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供热单位,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三、国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额度不能满足收取采暖费需要或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的,供热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各征管单位要深入开展宣传,指导供热企业及时做好供热收费票据转换工作。对于违规使用“收据”收取采暖费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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