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