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10〕2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6-09
鲁国税函〔2010〕2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09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00)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