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豫财税政〔2010〕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6-09
豫财税政〔2010〕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09
 
字体: 【】 【】 【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10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