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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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10〕18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6-01
甘国税函发〔201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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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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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现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中和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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