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0〕71号〔2010〕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4
 
字体: 【】 【】 【

 

                                                        急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黔国税发〔2010〕71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我省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网上认证及抄报税试运行以来,各地在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网上认证及抄报税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外部)业务规程(试行)》中认真收集了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到省局。现根据各地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将上述办法和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各地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通过省局信息交流平台“网上办税业务交流”专栏反馈省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10514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网上缴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申报,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http://www. gzgs12366.gov.cn)进入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在正确填写电子化纳税申报表后,通过互联网将申报数据传输到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国税机关计算机系统实时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储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分为网站在线申报和客户端联网申报两种方式。
第三条 网上申报纳税遵循实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国税机关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国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的培训、推广、宣传和综合征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对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指导;信息中心负责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税务端的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和维护,确保网络、设备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货物与劳务税、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等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申报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收入核算部门负责网上缴税相关会计核算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负责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与咨询。
各级国税机关征管、纳税服务、各税种管理、信息中心、收入规划核算和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指导、规范各税种网上申报纳税工作。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网上办税受理岗,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登记、注销网上办税申请。
(二)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当月已办理完毕的网上办税的相关表格移交给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三)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网上办税事项的问题。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CA证书受理岗、CA证书审核岗、CA证书制作岗、负责CA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CA证书受理岗的人员还应负责通过贵州省认证抄报税管理系统(http://89.16.16.122:8001/shycbs/login.jsp)为网上抄报税的纳税人,办理登记开户或注销手续;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http://89.16.16.154:7001/menu/index.jsp)为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网上办税事项的登记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纳税人,须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网上办税申请表》(附件1);
(三)《网上办税协议书》(附件2)。
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后,手续齐全的,应当即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文书的维护,完成网上申报资格登记,并告知纳税人可于申请办理完毕之次月起,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申请开通网上扣缴税款业务的纳税人,须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电子缴税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附件3)。
纳税人先将《三方协议书》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开户银行行号及清算银行行号后,在《三方协议书》上分别签章。纳税人再将《三方协议书》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
前期已签订《三方协议书》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库银实时扣款缴税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定《三方协议书》。
第十条 网上申报纳税采用CA证书方式或“用户名加口令”方式对纳税人进行身份管理。
纳税人选择CA证书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应填写《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附件4),交办税服务厅CA证书相关岗位办理证书领取手续。
第十一条 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征收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岗位人员在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后,应立即在电子申报软件管理平台(http://89.16.16.122:7001/)提取该户纳税人的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取消网上申报资格的,应先携带《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6)、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尚未报送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取消网上申报资格手续。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取消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文书的维护,注销网上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取消网上扣缴税款资格的,需填写《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6),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删除该纳税人银行扣款资格设置。但由于删除银行扣款资格会同时取消该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银库实时扣款的资格,因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已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办税厅受理人员应先确认该纳税人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已报送齐全,网上办税(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相关资格在相关系统内已进行资格注销处理后才能注销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纳税或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系统中有违规操作,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取消其网上申报资格。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应填写《取消网上办税资格审批表》(附件6),传办税服务厅处理,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取消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文书的维护,注销网上申报资格。办税服务厅处理完毕后,返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 网上申报纳税适用对象、内容和期限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纳税适用于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代扣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及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正常所属期的正常申报类型。个体双定户和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不实行网上申报纳税。
其他申报纳税类型(包括自查补报、查补开票、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逾期申报等)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十七条 网上申报内容包括:各税种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抵扣凭证信息、财务报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
4.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表;
5.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6. 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7.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8.纳税情况说明表;
1----4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必报资料;表5----8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相应数据时,才需要填写。其中,《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只允许填写铁路、海运、航空发票的抵扣数据,不填写公路运输发票的抵扣数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142号)文中要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停止报送。
10.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月报)、利润表(2005版)(月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月报)、利润表(2007版)(月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2005版)(月报);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月报)、利润表(2005版)(月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月报)、利润表(2007版)(月报)。
(三)消费税申报表及附表
1.烟类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酒及酒精类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3.成品油类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4.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其他应税消费品申报填写《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A.查账征收
1.按月申报的
1)企业所得税月度纳税申报表(A类)(月报);
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月报)、利润表(2005版)(月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月报)、利润表(2007版)(月报)。
2.按季申报的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季报);
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季报)、利润表(2005版)(季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季报)、利润表(2007版)(季报)。
3.年报
需要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具体明细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1(收入明细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2(成本费用明细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7)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9)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10)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12)有关联业务往来时,还需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附表。
13)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年报)、利润表(2005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5版)(年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年报)、利润表(2007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7版)(年报)、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年报)。
B.核定征收
1.按月申报的
1)企业所得税月度纳税申报表(B类)(月报);
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月报)、利润表(2005版)(月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月报)、利润表(2007版)(月报)。
2.按季申报的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季报);
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季报)、利润表(2005版)(季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季报)、利润表(2007版)(季报)。
3.年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税收优惠明细表》;
3)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年报)、利润表(2005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5版)(年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年报)、利润表(2007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7版)(年报)、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年报)。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A.据实征收
1.季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季报)、利润表(2005版)(季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季报)、利润表(2007版)(季报)。
2.年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4)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年报)、利润表(2005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5版)(年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年报)、利润表(2007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7版)(年报)、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年报)。
B.核定征收
1.季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报送以下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季报)、利润表(2005版)(季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季报)、利润表(2007版)(季报)。
2.年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报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5版)(年报)、利润表(2005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5版)(年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资产负债表(2007版)(年报)、利润表(2007版)(年报)、现金流量表(2007版)(年报)、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年报)。
(六)申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需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十八条 网上申报纳税期限为各税种的法定申报纳税期,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五章 网上申报纳税办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根据国税机关告知的网上申报用户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进入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纳税人首次登陆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密码。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己承担责任。
纳税人丢失密码的,应填写《密码重置申请书》(附表7),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受理岗,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前可以对申报表栏目内容进行删除、修改,正式申报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申报结果,并支持纳税人对已申报数据的查询。网上申报过程中纳税人要按照系统提示的企业类型、资格以及税种鉴定等信息,对申报表以及附表的数据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网上进行正式申报后,如果系统显示申报受理不成功,纳税人应根据系统提示的信息,查明原因,确属数据填报错误的,应修改数据并重新进行网上申报,不能强制通过不符合逻辑的申报表及资料。
系统显示申报受理成功后,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需要进行修改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进行网上申报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抵扣凭证的认证。
    (二)有铁路(海运、航空、管道)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需要抵扣的,应持抵扣发票或凭证原件及相应的《抵扣清单》(一式三份),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审核、签章手续。(注:此类凭证纳税人不需再在原有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即:“四小票采集软件”中进行数据采集,也不需要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四小票数据采集。)
    (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前须完成税控IC卡、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盘的抄报税(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盘报税目前尚未开通网上报税,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二十三条 开通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只有签定了《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才能进行网上扣缴税款的操作。没有签订《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开票手续,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开通网上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扣款银行存有不少于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存款,保证税款扣缴成功。
开通网上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款期限内仍未扣款成功的,应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开票手续,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开通网上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网上缴税成功后,纳税人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加盖转(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如纳税人需要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换开一联式(或二联式、三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其程序与直接上门申报程序一致。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
(二)无法通过 “一窗式”票表比对,需进行人工干预的;
(三)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错误需修改数据或进行补充申报的;
(四)网上申报或网上扣缴税款未成功的;
(五)经批准办理延期申报的;
(六)超过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
(七)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需在非征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八)网上申报资格被取消的;
(九)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网上申报纳税以国税机关服务器收到申报纳税数据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 资料收集与数据比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
当月已办理完毕的网上办税的相关文书移交给税源管理科(股)或税务分局整理归入征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报成功后要及时打印纸质的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及清单(以下简称申报资料),加盖纳税人公章,按以下规定期限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
网上申报纳税采用CA证书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网上缴税的,纸质申报资料一年报送一次,纳税人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上一年1月至12月(税款所属期)的纸质申报资料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于每年年度申报期限后7月31日前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网上申报纳税采用 “用户名加口令”方式对纳税人进行身份管理纸质申报资料一年分两次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上一年7月至12月(税款所属期)的纸质申报资料;7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当年1月至6月(税款所属期)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
第三十条 因各种原因中途取消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取消前,先将尚未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已报送的资料进行清理,资料不齐的,应通知纳税人报齐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税源管理科(股)或税务分局管理人员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数据进行核对,整理归入征管档案。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开展深入核查工作,确保税款足额入库,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第七章 技术和业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信息中心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对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及网络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网络畅通,系统正常运转;软件开发商应指定专人对网上申报纳税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和咨询。
第三十四条 省局信息中心应于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电子申报软件管理平台(http://89.16.16.122:7001/)提取已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事宜的纳税人的基础数据。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可通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下载专区”、“网上申报纳税简介”、“网上申报纳税操作指南”、“网上申报纳税公告通知”和“常见问题解答”专题栏目,或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国税机关设置的网上申报服务电话,寻求业务和技术的支持。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网上办税申请表
2.网上办税协议书
3.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4.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5.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
6.取消网上申报资格审批表
7.密码重置申请书
 
 
 
 
 
 
 
 
 
 
 
 
 
 
 
 
附件1:
网上办税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
 
网上办税业务
网上申报       □网上扣款        □网上报税
网上认证(贵州爱信诺航信公司     □浙江龙山税友公司)
登录方式
用户名加口令登录       □CA登录
本单位自愿申请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并承诺遵守网上办税系统的各项管理规定。
       经办人:                                   纳税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                    税务机关(公章):
                            
告知事项:网上申报启用时间:      
登录网址:http//www. gzgs12366.gov.cn
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网上申报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网上办税请在各业务规定期限内办理,在网上办理不成功的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国税机关设置的网上申报服务电话,寻求业务和技术的支持,或请到办税服务厅处理。
备注:本表要求税务机关、纳税人、软件服务单位各留存一份。
1.一式2份,纳税人只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时使用,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2.一式3份,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认证”或“网上报税”、“网上申报+网上报税“或“网上申报+网上认证”或“网上申报+网上报税+贵州爱信诺航信公司软件进行网上认证”时使用,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软件服务单位各留存一份。
3.一式4份,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网上报税+选择浙江龙山税友公司软件进行网上认证”时使用,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软件服务单位各留存一份。
 
 
网上办税申请须知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网上办税事项和保障纳税人顺利使用网上办税,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1.申请网上缴税的,还应签定《三方协议书》。
2.选择CA登录方式的,还应填写《纳税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3.网上抄报税软件仅由贵州爱信诺航信公司。
4.网上认证软件由贵州爱信诺航信公司和浙江龙山税友公司分别提供,纳税人可自愿选择。
5.网上申报纳税软件(纳税人端)、航信网上认证软件和航信网上IC卡抄报软件的培训、安装和维护由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免费服务。
6.浙江龙山税友网上认证软件的培训、安装和维护由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免费服务。
7.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认证”或“网上报税”的,应在申请审批后,根据上述服务电话与软件服务单位联系,并将《网上办税审批表》留存1份后,另1份分别交服务单位,接受培训和安装软件。 
 
 
 
 
 
附件2:
网上办税协议书
甲方(主管税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纳税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网上办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一)甲方负责提供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网上办税服务,并保证网络的畅通安全,供乙方免费访问。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网上办税业务操作培训或相关操作说明资料。
(三)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为其收到的乙方数据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乙方如实行网上扣缴税款,网上缴税成功后,纳税人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加盖转(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如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换开一联式(或二联式、三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二、乙方:
(一)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承诺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
(三)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时,可以选择CA证书(推荐使用)或者“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并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及CA证书,防止被盗或遗失。凡使用乙方用户密码或CA证书进行网上办税的,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乙方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已开通的网上办税业务。乙方如遇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等情形,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网上办税的,乙方应在相关涉税事宜的法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逾期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乙方保证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供的各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乙方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申报内容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记录的接收数据为准。
甲乙双方须遵守协议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或未经协商方变更、解除协议,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有权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或采取取消乙方网上办报资格等措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3  
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协议号:152**00##000001
甲方
(税务机关)
名称:
 
地址:
 
乙方
(纳人)
名称:
 
地址:
 
丙方
(开户银行)
名称:
 
地址: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联网电子缴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实时缴税是指:乙方通过甲方使用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及甲、丙方共同使用的“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实时划款方式进行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两证收费,下同)的缴纳。
扣税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并向甲方备案的用于实时缴税的唯一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三方相关信息确认
本协议涉及的联网电子缴税相关信息由甲方、乙方、丙方分别在下表中填写,各方自行确认涉及本方信息的合法有效。
甲方
(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所属市(县)级税务机关代码:
 
纳税人所属市(县)级税务机关名称:
 
 
纳税人开户银行名称:
 
 
 
乙方
(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扣税账户名称:
 
 
 
纳税人扣税账户账号:
 
 
 
丙方(开户银行)填写
纳税人清算行行号:
 
 
纳税人开户银行行号:
 
 
第三条乙方适用实时缴税的范围
除甲方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向乙方征收的税款以外,其他情形不适用实时缴税。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乙方的税款缴纳申请,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指定扣税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2.为乙方的申请资料和实时缴税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告知丙方,停止向乙方提供实时缴税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由甲方自行调整Ctais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5.对乙方提出终止实时缴税方式的请求,甲方在收到请求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丙方,如丙方无异议,甲方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
6.保证Ctais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在Ctais无法正常运行或其他各联网系统出现问题,造成不能实时扣税的特殊情况下,甲方应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
7.因甲方错误发送扣款指令,导致错误扣划乙方税款,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实时缴税相关的各项规定。
2.保证实时缴税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保证指定扣税账户可正常使用,纳税人名称与指定付款账号名称一致。乙方授权丙方直接依据甲方指令对其扣税账户进行划扣税款,保证扣税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乙方扣税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扣税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丙方划款不成功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有权提出终止实时缴税方式的请求,但需提前三十日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并到甲方和丙方办妥相关手续后,中止执行本协议。
5.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名称、注册地址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或指定扣税账户的,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丙方同意后终止执行本协议。变更后如需继续进行实时缴税的,应重新签订协议。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丙方,造成未按期缴税或错误划扣的,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6.因甲方或丙方各相关联网缴税系统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实时缴税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或丙方提出的合法方式缴纳税款。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或丙方提出的合法方式缴纳税款,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实时缴税的需要,对丙方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行。在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出现时,丙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
2.在签订本协议时应确认乙方提供的指定银行扣税账户合法有效。并对乙方填写的缴税账户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
3.在接到甲方有效的划款指令后应查验乙方扣税账户不小于划款金额,按指令要求即时从乙方指定扣税账户划转税款,并将划款的信息即时发送给甲方,再由甲方将划款信息发送给乙方。丙方划转税款成功后,应为乙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未接到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扣税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扣税账户进行划款,或对乙方的非指定扣税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指定扣税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由丙方通知甲方调整Ctais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第七条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期限、变更和终止
1.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长期有效。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经三方协调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本协议。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书面提出变更、解除的除外。终止协议时,甲方、丙方可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携单位介绍信、有效证件和本协议书,提前壹个月办理协议解除。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第一份甲方留存、第二份乙方留存、第三份丙方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次月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4:
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国税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选择服务类型,并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新办证书         □证书挂起        □证书解挂        □证书更新
□证书注销         □证书补办        证书解锁        □其他
办理人资料:
 
姓名: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申请单位在此声明:
l        本单位申请证书提供的资料完全真实。并愿意承担由于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l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数字证书须知》中的各项规定。
l        本单位同意将“纳税人基本信息”中的内容写入数字证书并可以公开。
 
 
申请人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已审核申请人身份
□申请表内容通过审核
□申请表内容未通过审核
□已制作证书
受理人:_____受理日期:________
 
审核人:_____审核日期:________
 
制作人:_____制作日期:________
 
签收人:_____签收日期:________
 
 
盖章
 

填写说明:
1.在填写申请表之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数字证书使用须知》;
2.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准确、清楚地填写;
3.纳税人在申请时,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
4.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从受理之日起计算),证书有效期将签发在该证书中;
5.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各存一份。
 
税务数字证书使用须知
为了满足纳税人利用因特网办理网上涉税事宜,确保网上数据传输安全,贵州省国税系统从安全管理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
(一)申请
1.纳税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纳税人承担一切责任。
2.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进行纳税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纳税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相应的办理手续。
3.纳税人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二)使用
1.国家税务局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网上办税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国家税务局不承担责任。
2.应当妥善保管国家税务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纳税人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纳税人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纳税人自己使用,纳税人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的活动均视为纳税人所为。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纳税人负责。
(三)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纳税人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
    2.由于纳税人相应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请及时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数字证书更新手续。
3.随着技术的进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可能会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纳税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更新证书。
(四)注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纳税人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纳税人应当立即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注销证书。
2.如果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携带原数字证书,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注销用户证书。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有权注销所签发的证书:
l         纳税人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l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五)其他
有关数字证书使用最新通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将通过网站http://www.gzgs12366.gov.cn进行通知。
附表5:
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注销网上办税业务类型
网上申报                网上扣款 
网上报税                □网上认证
注销原因      
经办人:                                   纳税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网上申报纸质申报资料收取情况:
                                                                         经办人:                                                 
                                                                                                                                          
网上认证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报税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申报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扣款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税务机关(签章)
              
备注: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申请注销网上办税资格时使用。
2、本表一式2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表6:   
 取消网上办税资格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取消网上办税业务类型
网上申报          网上扣款 
网上报税          网上认证
取消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网上申报纸质申报资料收取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或管理分局(签章)
                                                   年 月 日
网上认证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报税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申报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扣款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税务机关(签章)
           
备注: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网上办税或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系统中有违规操作,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网上办税资格时使用。
2、本表一式三份,由税源管理科(股)或分局制作,传办税服务厅处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一份送达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
附表7:
          密码重置申请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纳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印章):
                                  经办人:
        
提示: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备注: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丢失密码,申请重新设置时使用。
二、本表一式2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
网上认证及抄报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数据采集准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及有关规定,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网上认证及网上抄报税系统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认证是指由企业利用扫描仪自行扫描或者手工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税控发票抵扣联(以下合并简称抵扣凭证),自动生成包括明文和密文信息的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至国税机关,国税机关进行解密认证并返回认证结果的一种抵扣凭证认证方式。
网上抄报税是指将企业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根联明细数据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至国税机关,由国税机关进行数据接收,经国税机关一窗式申报比对成功后通过网络回传清卡授权,企业自行清卡的一种IC卡报税方式。
纳税人应自行采取必要的安装防病毒软件等安全措施保证数据安全。
第三条 网上认证、抄报税推行改变了数据报送的途径,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特别是对存根联采集率、抄报税、认证的时限、认证和“一窗式”比对异常规定的处理等有关规定须进一步重申,确保金税工程安全平稳运行。
第四条 网上认证的扫描仪由企业自行购买,但选购的设备机种、型号必须符合网上认证系统运行要求。网上认证扫描仪的技术参数包括:8位灰阶、300dpi分辨率、色彩过滤(三原色过滤)识别;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尺寸扫描,能准确识别密码区密文字符;I/O接口采用USB2.0高速接口,即插即用。
网上抄报税利用企业现有的开票机、开票金税卡、开票IC卡、读卡器及开票软件等已有设备,不需购买其他硬件设备。
第二章 网上认证、抄报税企业管理
第五条 实施网上认证的企业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网上报税的企业是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和使用税控器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维持现有持票上门认证和持税控盘上门报税方式。
纳税人首次认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须持票到办税服务厅进厅认证后,方能进行网上认证。
第六条 符合网上认证和报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企业自愿申请,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到指定相关部门领取CA棒,并指派专人接受技术服务单位的培训。
申请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应填写《网上办税申请表》(附表1)、《网上办税协议书》(附表2),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开户;申请网上认证的,除填写《网上办税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外,还需携带U盘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开户接收密钥。
纳税人选择CA证书方式进行网上报税或网上认证的,应填写《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附表3),交办税服务厅CA证书相关岗位办理证书领取手续。
第七条 使用网上认证和报税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网络和税收法律、法规,妥善保管CA棒或者密钥,违反相关规定操作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实行网上认证抵扣凭证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网上认证系统查询、核对税务端认证结果,每月底应打印当月认证结果通知书留存备查。
实行网上抄报税企业在IC卡远程报税成功后应及时通过网上抄报税系统查询、核对税务端报税结果,按现行规定打印存根联数据汇总表留存备查。
    实行网上认证、报税企业对反馈信息进行数据核对有误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停止开票工作直至问题解决,主管税务机关应会同服务单位及时解决。
第九条 网上认证和报税必须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如因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而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 网上抄报税日常操作及处理办法:
(一)常规操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开票业务量和金税卡类型在非征期进行多次(三次至七次)网上抄报税,无论是否在非征期进行过多次抄报税也均须在征收期做一次IC卡抄报税,征收期内网上抄报税成功后再进行纳税申报,且须经“一窗式”比对无误之后才能进行远程清卡操作。
(二)发生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网上抄报税业务,必须将IC卡抄税后,直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报税:
1.新纳入防伪税控企业(含老企业新增加的分开票机)及因金税卡故障重新发行或更换金税卡的;
2.因红字发票核销不成功的;
3.提示的抄报数据与实际存根联汇总数据不符的;
4.因网络或者设备故障不能进行网上报税的。
第十一条  已实行网上抄报税或网上认证纳税人申请取消网上抄报税或网上认证的,须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附表4)。
已实行网上抄报税或网上认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网上办税受理岗人员需先进行取消网上抄报税或网上认证资格的相关操作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抄报税或网上认证或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在网上抄报税或网上认证中有违规操作,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网上抄报税或网上认证资格。税源管理部门或分局应填写《取消网上办税资格审批表》(附表5),传办税服务厅处理。办税服务厅处理完毕后,返税源管理部门或分局送达纳税人。
第三章 网上认证、抄报税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企业使用网上认证、抄报税系统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一)认证通过:经认证,抵扣凭证密文与明文数据完全一致的,称为认证通过,可按照规定申报抵扣。
(二)认证未通过:因抵扣凭证错误或扫描模糊、信息录入错误等原因,造成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结果异常无法通过的,称为认证未通过。
1.企业对照纸质发票对认证未通过抵扣凭证在网上认证系统手工修正,重新进行网上认证,认证通过按照规定申报抵扣;
2.若手工修正后网上认证仍未通过的,企业须持抵扣联原件于认证期限内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认证,认证通过的,按照规定申报抵扣;未通过的,视不同情况处理:
1)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作废该发票后重新开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认证窗口必须保存认证结果,由购方纳税人据此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
2)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采用网上认证的抵扣凭证要严格执行现行认证期限规定,超过规定认证期限的,一律不得认证、抵扣。
第十六条 纳入网上抄报税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网上抄报税系统进行远程IC卡报税及清卡。
远程IC卡清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窗式”比对通过方能执行清卡操作,“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必须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清卡手续。
第四章 技术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为网上认证和抄报税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者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在推行和后期服务工作中,严禁借工作便利向纳税人搭售、强行推销或者捆绑销售通用设备。
第十八条 服务单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1.对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2.对税务机关操作人员的培训;3.对企业端和税务端软硬件系统的安装和维护。
网上认证、抄报税软件由技术服务单位免费提供,不得收取培训费用和安装调试及其维护等费用。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并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网上认证、抄报税软件的安装推行工作需按国税机关的工作部署进行,不得向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企业进行网上认证、抄报税软件的安装。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根据纳税人递交的《网上办税申请表》,进行企业端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系统的安装和人员培训,据实填写《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系统安装记录单》(附表6),安装完毕后该记录单传递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或分局收存于纳税人征管资料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网上办税申请表
2.网上办税协议书
3.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4.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
5.取消网上申报资格审批表
          6.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系统安装记录单
    
 
 
附件1:
网上办税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
 
网上办税业务
网上申报       □网上扣款        □网上报税
网上认证(贵州爱信诺航信公司     □浙江龙山税友公司)
登录方式
用户名加口令登录       □CA登录
本单位自愿申请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并承诺遵守网上办税系统的各项管理规定。
       经办人:                                   纳税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                    税务机关(印章):
                            
告知事项:网上申报启用时间:     
登录网址:http//www. gzgs12366.gov.cn
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网上申报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网上办税请在各业务规定期限内办理,在网上办理不成功的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国税机关设置的网上申报服务电话,寻求业务和技术的支持,或请到办税服务厅处理。
备注:本表要求税务机关、纳税人、软件服务单位各留存一份。
1.一式2份,纳税人只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时使用,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2.一式3份,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认证”或“网上报税”、“网上申报+网上报税“或“网上申报+网上认证”或“网上申报+网上报税+贵州爱信诺航信公司软件进行网上认证”时使用,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软件服务单位各留存一份。
3.一式4份,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网上报税+选择浙江龙山税友公司软件进行网上认证”时使用,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软件服务单位各留存一份。
 
 
网上办税申请须知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网上办税事项和保障纳税人顺利使用网上办税,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1.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办税业务的,需填写《网上办税申请表》、《网上办税协议书》,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扣缴税款业务,须与开户银行、主管国税机关签订通过税银库联网缴款的《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前期已签定过《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进行实时扣款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定)。
3.已开通网上办税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取消网上办税资格的,需填写《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注销税务登记的,不单独办理此业务,只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即可)。
4.纳税人申请办理CA证书相关业务(证书新办、挂起、解挂、更新、注销、补办、解锁等),应填写《纳税人数据证书业务申请表》。
5.纳税人丢失(遗忘)网上申报密码的,应填写《密码重置申请书》,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6.网上抄报税软件仅由贵州爱信诺航信公司提供。
7.网上认证软件由贵州爱信诺航信公司和浙江龙山税友公司分别提供,纳税人可自愿选择。
8.网上申报纳税软件(纳税人端)、航信网上认证软件和航信网上IC卡抄报软件的培训、安装和维护由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免费服务。
9.浙江龙山税友网上认证软件的培训、安装和维护由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免费服务。
10.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认证”或“网上报税”的,应在申请审批后,根据上述服务电话与软件服务单位联系,并将《网上办税审批表》留存1份后,另1份分别交服务单位,接受培训和安装软件。  
   11.软件服务公司联系电话:
1)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2)贵州金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附表2:
网上办税协议书
甲方(主管国税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纳税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网上办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一)甲方负责提供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网上办税服务,并保证网络的畅通安全,供乙方免费访问。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网上办税业务操作培训或相关操作说明资料。
(三)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为其收到的乙方数据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乙方如实行网上扣缴税款,网上缴税成功后,纳税人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加盖转(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如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换开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二、乙方:
(一)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承诺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
(三)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时,可以选择CA证书(推荐使用)或者“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并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及CA证书,防止被盗或遗失。凡使用乙方用户密码或CA证书进行网上办税的,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乙方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已开通的网上办税业务。乙方如遇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等情形,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网上办税的,乙方应在相关涉税事宜的法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逾期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乙方保证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供的各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乙方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申报内容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记录的接收数据为准。
甲乙双方须遵守协议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或未经协商方变更、解除协议,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有权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或采取取消乙方网上办报资格等措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3:
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国税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选择服务类型,并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新办证书         □证书挂起        □证书解挂        □证书更新
□证书注销         □证书补办        证书解锁        □其他
办理人资料:
 
姓名: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申请单位在此声明:
l        本单位申请证书提供的资料完全真实。并愿意承担由于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l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数字证书须知》中的各项规定。
l        本单位同意将“纳税人基本信息”中的内容写入数字证书并可以公开。
 
 
申请人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已审核申请人身份
□申请表内容通过审核
□申请表内容未通过审核
□已制作证书
受理人:_____受理日期:________
 
审核人:_____审核日期:________
 
制作人:_____制作日期:________
 
签收人:_____签收日期:________
 
 
盖章
 

填写说明:
1.在填写申请表之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数字证书使用须知》;
2.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准确、清楚地填写;
3.纳税人在申请时,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
4.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从受理之日起计算),证书有效期将签发在该证书中;
5.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各存一份。
 
税务数字证书使用须知
为了满足纳税人利用因特网办理网上涉税事宜,确保网上数据传输安全,贵州省国税系统从安全管理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
(一)申请
1.纳税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纳税人承担一切责任。
2.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进行纳税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纳税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相应的办理手续。
3.纳税人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二)使用
1.国家税务局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网上办税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国家税务局不承担责任。
2.应当妥善保管国家税务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纳税人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纳税人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纳税人自己使用,纳税人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的活动均视为纳税人所为。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纳税人负责。
(三)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纳税人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
    2.由于纳税人相应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请及时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数字证书更新手续。
3.随着技术的进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可能会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纳税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更新证书。
(四)注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纳税人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纳税人应当立即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注销证书。
2.如果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携带原数字证书,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注销用户证书。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有权注销所签发的证书:
l         纳税人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l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五)其他
有关数字证书使用最新通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将通过网站http://www.gzgs12366.gov.cn进行通知。
附表4:
网上办税资格注销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注销网上办税业务类型
网上申报                网上扣款 
网上报税                □网上认证
注销原因      
经办人:                                   纳税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网上申报纸质申报资料收取情况:
                                                              经办人:                                                          
                                                                                                 
网上认证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报税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申报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扣款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税务机关(签章)
              
备注: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申请注销网上办税资格时使用。
2、本表一式2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表5:   
 取消网上办税资格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取消网上办税业务类型
网上申报          网上扣款 
网上报税          网上认证
取消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网上申报纸质申报资料收取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或管理分局(签章)
                                             年 月 日
网上认证资格注销情况:
 
经经办人:
                                                              
网上报税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申报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网上扣款资格注销情况:
 
 
经办人:
                                 
 
税务机关(签章)
     

备注: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网上办税或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系统中有违规操作,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网上办税资格时使用。
2、本表一式三份,由税源管理部门或分局制作,传办税服务厅处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一份送达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
附表6:
               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认证
及网上抄报税系统安装记录单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所属税局
 
所属管理科
 
   
 
参加培训人名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单 位 法 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开票机是否已上网
是□   否□
开票机是否使用防病毒软件
是□ 否□
上网类型
宽带□            摩登拨号□              ADSL
CA
 
CA棒(或密钥)安装是否成功
 □是    □否
参加培训日期:                   
上门安装日期:                   
网络测试是否成功              □是           □否
软件安装调试是否成功          □是           □否
安装成功软件名称            网上认证 □     网上抄报税 □
备注说明:
企业确认签字(章)                  服务单位安装人员签字                              
本记录单一式二份,技术服务单位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外部)业务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外部)的正常运行,规范有关业务操作行为,明确职责,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数字证书是指在税务系统中应用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用来标明持有者身份的电子文件,存放在存储介质USBKEY中,以下简称证书。
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外部)主要是为纳税人制作证书,并对证书生命周期实施管理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证书信息的采集、审核、证书制作、证书管理维护等功能。
第三条 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国税机关负责签发、制作、管理税务数字证书。原则上纳税人证书申请与制作放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级审核。
第四条 术语解释
新办:依据用户信息为用户新办证书,证书有效期从申请时间开始,证书存放在USBKEY介质中;
冻结:将用户证书状态由正常状态变更为暂时不可用状态;
解冻:将用户证书状态由冻结状态变更为正常状态;
注销:由于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等原因,将用户证书设置为永久不可用状态;
更新:由于用户信息发生变化(含有效期到期)而重新生成新证书,新生成证书有效期从更新时间重新计算;
补办:由于USBKEY设备丢失或损坏,使用新USBKEY设备为用户重新补办证书,证书有效期从补办日期开始,重新计算;
锁死:指连续输入证书使用密码错误的次数达到预先设定次数后,致使存储证书的USBKEY不可使用。
解锁:对用户的USBKEY设备解锁,使锁死的证书可以使用;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推行纳税人电子认证业务的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 岗位及职责
第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设置下列五个岗位:受理岗、审核岗、制作岗、系统管理岗、审计岗。
地市、区县级国税机关设置下列三个岗位:受理岗、审核岗、制作岗,岗位证书直接由省级授权。
第七条 受理岗具有以下职责:
(一)核实证书业务申请人身份。
(二)受理新办证书申请。
(三)受理证书冻结申请。
(四)受理证书解冻申请。
(五)受理证书更新申请。
(六)受理证书补办申请。
(七)受理和实施证书解锁申请。
(八)受理证书注销申请。
(九)发放证书。即向证书持有者发放证书。
(十)与证书相关的纸质资料保管和归档。
第八条审核岗具有下列职责:
(一)核实证书业务申请表中所填内容。
(二)实施证书的冻结、解冻和注销。
第九条 证书制作岗具有下列职责:
(一)从介质库存管理人员处领取介质,保管领取的介质,退回多余的介质。
(二)制作、更新、补办证书。
(三)对完成制作、更新、补办的证书进行封装。
(四)收回并保管证书注销后的USBKEY介质。
第十条 系统管理岗具有下列职责:
(一)参数设置。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岗负责对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初始化参数、系统参数等进行设置。
(二)权限管理。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岗负责设置本级系统管理、审计、受理、审核和制作岗人员和权限;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岗负责设置地市级或区县级受理、审核和制作岗人员和权限。
(三)负责证书注册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审计岗具有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系统管理岗、受理岗、审核岗和制作岗的操作行为进行审计。
(二)负责对下级所有受理岗、审核岗和制作岗的操作行为进行审计。
(三)转存和保管审计日志。
审计岗工作人员不能兼任受理、审核、制作或者系统管理等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 系统初始化
第十二条 在注册系统投入运行时,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工作分工,分别确定系统管理岗、审计岗、受理岗、审核岗、制作岗的工作人员。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两个顶级管理员证书为他们制作证书。
第十三条 省国家税务局必须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保管一个顶级管理员证书。两个顶级管理员证书应该放置在保险柜中进行保存。顶级管理员证书的使用必须有记录。
第十四条地市级国税机关证书信息受理、审核、制作岗位人员的证书,由省国家税务局的受理、审核、制作岗位制作完成,并由省级系统管理岗在注册系统中赋予相应的权限。
区县级国税机关证书信息受理、审核、制作岗位人员的证书,由地市级国税机关的受理、审核、制作岗位制作完成,并由省级系统管理岗在注册系统中赋予相应的权限。
 
第四章 证书业务的申请
第十五条新办证书、证书冻结、证书解冻、证书更新、证书补办证书解锁、证书注销等业务统称为证书业务。
第十六条纳税人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证书业务。申请证书业务时应当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纳税人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证书更新、补办、解锁等证书业务时,还需携带证书存储介质。
第十七条国税机关受理岗在受理证书业务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不属于本级国税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国税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人属于本级国税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立即受理。
受理岗工作人员受理证书业务,应当在证书业务申请表的各联上签字、注明受理日期,在“已审核申请人身份”左边的方框打“√”,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将其中的一联退还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第十八条受理岗工作人员应该自受理证书业务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在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中的操作,并将相关资料(介质)传递至审核岗。
对于受理的证书冻结、解冻和注销业务,受理岗工作人员应该自受理之时起二小时内,完成相关业务在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中的操作,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审核岗。
对于受理的解锁业务,应该当场完成。
 
第五章 证书业务的审核
第十九条国税机关审核岗工作人员采取核对方式审核证书业务申请表内容。
经过核实,对于有错误的证书业务申请表,应当要求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补正,审核岗工作人员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分别在证书业务申请表的二联上签字、注明审核日期,在“申请表内容未通过审核”左边的方框打“√”,完成相关业务在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中的操作,将有关资料和介质传递至受理岗。
第二十条对于通过审核的证书冻结、解冻和注销业务,审核岗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受理岗工作人员传递的有关资料之时起二小时内,完成相关业务在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中的操作,分别在证书业务申请表的二联上签字、注明审核日期和时间,在“申请表内容通过审核”左边的方框打“√”,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受理岗。
第二十一条对于通过审核的新办证书、证书更新、证书补办等业务,审核岗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受理岗工作人员传递的有关资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在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中的操作,分别在证书业务申请表的二联上签字、注明审核日期,在“申请表内容通过审核”左边的方框打“√”,将有关资料(介质)传递至制作岗。
 
第六章 证书的制作
第二十二条制作岗工作人员在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中对通过审核的新办证书、证书更新、证书补办等证书业务生成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于新办证书、证书更新、证书补办等业务,制作岗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审核岗工作人员传递的有关资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在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中的操作,分别在证书业务申请表的两联上签字、注明审核日期,在“已制作证书”左边的方框打“√”,将介质和使用说明书密封在信封中,加盖公章。然后将有关资料、加盖公章的信封传递至受理岗。
 
第七章证书业务的答复
第二十四条受理岗工作人员收到审核岗传递的未通过审核的证书业务申请资料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未获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受理岗工作人员收到审核岗传递的通过审核的证书冻结、解冻、注销业务申请资料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受理岗工作人员收到制作岗传递的通过审核环节和制作环节的证书业务申请资料、存放介质的信封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介质。
申请人领取介质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在两联证书业务申请表上签字。
 
第八章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新办证书的有效期限暂定为二年。
进行证书更新、补办等业务操作时,证书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证书持有者需要延续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放证书的国税机关提出证书更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与证书业务相关的纸质资料、电子数据、审计日志、审计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九章审计
第三十条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岗位人员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受理、审核和制作等岗位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审计的范围包括证书生命周期事件、密钥生命周期事件、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操作事件和系统安全事件。
证书生命周期事件是指证书的新办、冻结、解冻、更新、补办、解锁、注销,以及成功或者失败的证书操作。
密钥生命周期事件是指密钥的生成、备份、恢复、归档、销毁。
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操作事件是指系统的启动和关闭、参数修改、操作人员设置和权限修改。
系统安全事件是指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门禁系统等记录的与税务数字证书注册系统有关的安全事件。
第三十二条审计周期为一个月。每月月底前,审计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完成上月的审计报告。
审计岗工作人员对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附件:
税务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国税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选择服务类型,并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新办证书         □证书挂起        □证书解挂        □证书更新
□证书注销         □证书补办        证书解锁        □其他
办理人资料:
 
姓名: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申请单位在此声明:
l        本单位申请证书提供的资料完全真实。并愿意承担由于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l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数字证书须知》中的各项规定。
l        本单位同意将“纳税人基本信息”中的内容写入数字证书并可以公开。
 
 
申请人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已审核申请人身份
□申请表内容通过审核
□申请表内容未通过审核
□已制作证书
受理人: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 审核日期:__________
制作人:_______ 制作日期:__________
签收人:_______ 签收日期:__________
 
 
盖章
 

 
填写说明:
1、在填写申请表之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数字证书使用须知》;
2、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准确、清楚地填写;
3、纳税人在申请时,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
4、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从受理之日起计算),证书有效期将签发在该证书中;
5、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各存一份。
税务数字证书使用须知
为了满足纳税人利用因特网办理网上涉税事宜,确保网上数据传输安全,贵州省国税系统从安全管理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
一、申请
1、纳税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纳税人承担一切责任。
2、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进行纳税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纳税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相应的办理手续。
3、纳税人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二、使用
1、国家税务局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网上办税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国家税务局不承担责任。
2、应当妥善保管国家税务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纳税人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纳税人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纳税人自己使用,纳税人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的活动均视为纳税人所为。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纳税人负责。
三、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纳税人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
    2、由于纳税人相应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请及时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数字证书更新手续。
3、随着技术的进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可能会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纳税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更新证书。
四、注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纳税人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纳税人应当立即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注销证书。
2、如果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携带原数字证书,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注销用户证书。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有权注销所签发的证书:
l          纳税人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l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五、其他
有关数字证书使用最新通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将通过网站http://www.gzgs12366.gov.cn进行通知。
 
打印】 【关闭窗口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