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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青地税发〔2010〕7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5-12
青地税发〔2010〕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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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77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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