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186
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10〕1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5-10
甘国税函发〔2010〕14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0
|
|
各市(州)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