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213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10〕1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5-07
豫国税发〔201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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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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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文号: [ 财税[2010]37号 ]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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