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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冀财税[2010]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30
冀财税[2010]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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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
住房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         二○一○年三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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