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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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10〕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27
豫国税函〔201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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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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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10]137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4-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确保《认定办法》按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二、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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