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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10〕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14
豫国税函〔2010〕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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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内外培训工作。
    此次防伪税控系统的升级包括税务端和企业端,目前税务端及稽核系统的升级工作已基本完成,企业端的升级工作由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负责。各地应积极协调服务单位确定升级和培训方案,企业培训由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场地,服务单位提供师资并免费培训;税务端的升级培训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要确保岗位人员熟悉新增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另外,各地应充分利用此次培训机会对认证提醒系统进行一次广泛的宣传辅导,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对认证提醒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集中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为下一步认证提醒系统的完善升级提供参考。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问题,企业发行系统增加了“发行税务机关地区编号”和打印《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等内容,新增功能涉及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的变化,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对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应加强对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控管理,及时报告升级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确保软件功能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省局联系人:
    冯英华    货物和劳务税处           0371-66767967
    郭彬惠    信息中心                 0371-66767873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5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10]126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规定,2010年6月底前将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正常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在河北省、重庆市进行了试运行。为配合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范围内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
  二、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升级要求:
  (一)本次升级须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同时升级,具体操作为先升级防伪税控系统,再升级稽核系统,最后启用新增功能。各单位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有关补丁,启用有关功能,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升级工作。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12号补丁,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应用支持/软件库/防伪税控系统/补丁下载)栏目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2号补丁,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应用支持/软件库/稽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V6.2版)栏目发布。
  (三)本次升级完成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版本由V4.36.30变为V4.38.00。
  (四)各地在本次补丁升级前,应分析评估有关应用系统是否需要配套升级,以确保软件功能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四、升级工作运维支持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时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的升级以及升级成功确认工作。
  各地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在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总局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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