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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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预[2010]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12
京财预[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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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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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
京财预[2010]22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交强险营业税和交强险罚没收的收入级次
“交强险营业税”(预算科目代码101030301)和“交强险罚没收入”(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21)设定为市级收入科目,收入缴入市级国库,专项用于补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预算科目代码101030399)设定为市级与区县级共享科目,市级与区县级共享比例为50%:50%。
二、关于保险营业税的缴纳
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保险营业税”时应按照明细项目分别申报、缴纳。其中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时使用“101030301 交强险营业税”预算科目缴库;缴纳除“交强险营业税”外的保险营业税时使用“101030399 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预算科目缴库。
三、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入库更正
(一)国库各支库于2010年4月20日日终业务处理完毕后,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增设“1010398 金融保险营业税(临时)”,设定为市级与区县级共享科目,市级与区县级共享比例为50%:50%。用于新科目启用前金融保险营业税相关数据调整。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于2010年4月21日起启用“1010398金融保险营业税(临时)”。
(三)国库各支库于2010年4月30日日终处理前,将2010年1月1日至结账日“1010303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下的年累计入库数额汇总更正至“1010398 金融保险营业税(临时)”科目,并向市分库汇划报解资金。更正后,“101030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各级次年累计入库金额为“0”。
当日日终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增设“101030301 交强险营业税”和“101030399 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两个目级科目。同时,将“1010303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录入标志更改为“0.不可录入”。
(四)国库各支库于20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日终结束期间,凡收到纸质缴款凭证中科目为“1010303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的,统一录入“1010398 金融保险营业税(临时)”。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于5月20日启用“101030301 交强险营业税”和“101030399 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
(六)国库各支库于2010年5月31日日终处理前,将2010年1月1日至结账日“1010398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临时)”科目下的年累计入库数额汇总更正至“101030399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并向市分库汇划报解资金。更正后,“1010398 金融保险营业税(临时)”各级次年累计金额为“0”。日中处理结束后将“1010398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临时)”关闭。
国库各支库自2010年6月1日起,凡收到纸质缴款凭证中科目为101030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或“1010398 金融保险营业税(临时)”的,统一录入“101030399 金融保险营业税(地方)”科目。
(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统计并核实纳税人缴纳的“交强险营业税”。2010年1-5月期间缴纳“保险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于2010年6月1日前填报《2010年1-5交强险营业税缴库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加盖企业公章后送交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审核并加盖税务公章后于7月20日前送交计会部门;计会部门据此填开《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与《2010年1-5交强险营业税缴库情况统计表》一并在7月25日前送交支库办理更正;各支库应在7月31日前将“交强险营业税”由“101030399 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预算科目更正至“101030301 交强险营业税”预算科目。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
2、 2010年1-5交强险营业税缴库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现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收入分类
在101类“税收收入”03款“营业税”03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下,新增01目“交强险营业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下同),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交强险营业税收入。”新增99目“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除交强险营业税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4款“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说明为“反映通过财政补助安排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下设01项“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支出。”02项“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为了确保交强险营业税通过预算安排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二)为了确保交强险罚款收入全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要求公安部门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预算科目使用103类“非税收入”05款“罚没收入”01项“一般罚没收入”21目“交强险罚没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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