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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吉国税函〔2010〕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30
吉国税函〔2010〕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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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184号)规定的“文化企业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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