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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10〕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26
辽地税函〔2010〕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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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我省新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4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人寿保险业务时统一使用《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
    二、《中宏人寿保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适用于该公司开展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
    三、《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中宏人寿保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46XX。
    五、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软件,应满足《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六、各市局要做好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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