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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分立资产转移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闽地税函〔2010〕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25
闽地税函〔2010〕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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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10〕4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乐星光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分立资产转移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资产转移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10]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有关规定,对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立两个公司(即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乐昆仑大饭店有限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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