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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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10〕7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24
豫国税发〔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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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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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合格后,其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的规定,做好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工作。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文号: [ 财税[2009]122号 ]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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