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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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函〔2010〕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0
津国税函〔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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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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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要求,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材料。
二、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2.企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证明资料。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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