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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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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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45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统一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条件及范围。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铁道部100%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等设立的企业;
2、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与铁路客、货运输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
3、由铁道部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即由铁道部统一制定生产任务、统一配置生产能力、统一负责生产经营;
4、由铁道部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等。
根据以上条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范围见附件。
二、统一纳税企业范围的调整。铁道部需要扩大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条件核定。实行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