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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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函〔201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04
吉地税函〔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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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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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建筑企业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亦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中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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