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230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10〕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03
豫国税函〔2010〕6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3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4日印发
校对:货务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10]56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