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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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10〕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02
豫国税函〔20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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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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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针对建筑业外出经营多、项目分散的特点,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辖区内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外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所得税问题,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利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总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涉税信息比对,加强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建筑企业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3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10〕39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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