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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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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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五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238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五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信商贸函〔2010〕238号
省国税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委登记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五批共2家)报送你局,请收阅。 备注:备案有效期两年,从2010年1月27日至2012年1月26日止。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五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五批)
备注:备案有效期两年,从2010年1月27日至2012年1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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