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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10〕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
京国税函〔2010〕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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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9〕7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一方面要做好税务人员的学习、教育工作,让全体税务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在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有关内容,认真梳理本单位制定的涉及纳税人的各项税收业务制度及流程,对于违反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有关内容,要及时进行纠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市局将印制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宣传手册,下发后请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取阅,同时各局应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宣传形式开展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宣传工作。为了加大社会宣传效果,可以通过社会媒体展开宣传,具体包括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还可以与当地政府、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等单位通过座谈会、知识讲座等方式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通知下发后,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201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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