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10〕10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02
|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和厦国税流〔1999〕52号文件的精神,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对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统一的审核认定,现将我市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七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附后)予以公布。请按上述文件规定及公布确认的企业名单办理相关粮食业务的免税手续,并加强对免税业务的后续管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厦 门 市 粮 食 局 ○一○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