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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粤财法〔2010〕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28
粤财法〔2010〕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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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2008年12月13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为5%、10%和15%三档,具体如下表:
广东省娱乐业营业税使用税率表
娱乐业各子目
营业税税率
游艺
5%
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5%
台球、保龄球
5%
网吧
10%
高尔夫球
1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15%
    二、我省娱乐业营业税新税率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在2009年1月1 日至 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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