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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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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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省局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对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从事商业经营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5%。律师行业按照《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二处报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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