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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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10〕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21
豫国税函〔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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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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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馈。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1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09〕684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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