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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10〕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3
辽地税函〔20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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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新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0日起,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人寿保险业务时统一使用《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

    二、《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适用于该公司开展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

    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所使用的《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45XX。

    五、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软件应满足《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六、各市地税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票样(略)

  
 
   二Ο一Ο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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