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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做好企业报送关联交易年度同期资料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10〕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3
深国税函〔2010〕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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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报送关联交易年度同期资料的工作(以下简称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就其关联交易,按年度报送同期资料。各区、分局应高度重视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对企业报送的同期资料(纸质文档、电子档各一份),应一户一档,集中统一管理。 

    二、请各区、分局通知辖区内2008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于2010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区、分局报送其2008年度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纸质文档、电子档各一份)。对于2009年以后年度(包括2009年)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参照本条执行,市局不再下发企业名单,由各区、分局自行从CTAIS中导出企业名单,并通知企业按相关规定于次年6月20日前,向所在区、分局报送。 

     三、上述企业中,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免于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需向所在区、分局提交说明并备案。 

    四、各区、分局对企业报送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需按年进行统计,并填制同期资料报送明细表(见附件2,简称明细表)。2008年度明细表于2010年4月1日前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2009年以后(包括2009年)的明细表,于次年7月1日前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五、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亿元的企业就其关联交易,主动报送年度同期资料的,各区、分局应积极收取。对于拒不报送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各区、分局应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企业名单及时报送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

          1.2008年企业名单 

          2.同期资料报送明细表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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