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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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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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程序和要求,与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的内容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二、在执行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前,已根据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要求执行完毕的各环节,不需依照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对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另文下发。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 2010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