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9〕3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06
豫国税发〔2009〕3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6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我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一年一确认办法,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对2009年度经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度经确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适用税收政策进行汇算清缴,并及时追补企业已享受优惠金额。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月14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 财税[2009]133号   ]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