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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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9〕3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06
豫国税发〔2009〕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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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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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我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一年一确认办法,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对2009年度经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度经确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适用税收政策进行汇算清缴,并及时追补企业已享受优惠金额。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月14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 财税[2009]133号 ]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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