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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9〕33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31
豫国税发〔2009〕3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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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握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政策调整,要认识到这项政策调整是国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
发展、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措施,要认真学习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准确把握政策。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是对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购税,其中购置时间是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车购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把握好政策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协调配合做好软件升级工作
    为保证税收政策调整落实到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将于12月30日对车购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各级货物劳务税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做好软件系统升级工作,关注系统升级后的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加强政策过渡期管理
    各地在车购税的征收过程中,要强化实地验车工作,对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准确界定应税车辆是否属于减征范围;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按照应税车辆购置时间分别确定适用税率。 
    四、做好宣传,优化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对车购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税源管理责任人要深入到所辖汽车经销商宣传税收政策,车购税征收大厅要张贴政策调整的文件和有关宣传材料。车购税征收机构要制定紧急预案,在人员和设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取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政策法规处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  [ 财税[2009]154号   ]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12-22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 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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